当前位置 : 首页 > 共享资源> 规范标准 >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的公告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04-28 点击量:53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526号

现批准《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99--2006,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1.1、2.1.3、2.1.4、3.1.7、3.1.8、3.2.1(5)、3.2.3、3.3.6、4.1.5、4.3.2(2)、4.4.2、4.4.4(2、3)、4.4.5(2)、4.4.9、5.1.6、5.1.7、7.1.1、7.2.1、7.2.2、7.2.3、7.2.4、7.2.5(1、2、3、4)、7.3.1、7.3.2、7.3.6、7.3.7(1)、7.4.2、8.1.7、8.2.1、8.2.6、8.3.1、8.3.5、8.4.1(2)、8.4.5、9.2.1(3)、9.2.4、10.1.5、10.1.12(1、2、3、4、5)、10.2.2(2)、10.3.1、11.1.4(1、2)、11.1.5(2)、11.1.7(1)、11.1.8、11.1.12、11.2.2、11.3.1、11.3.2、11.4.1、11.6.6、12.4.1、12.4.2(1、2、3、4、5、6、7、8)、12.4.5、12.4.6、13.1.1(1、2)、13.4.2、13.4.4、13.5.2、13.5.3、13.5.5、14.1.1、14.1.2、14.1.3、14.2.2、14.2.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1 总则
2 矿井资源/储量、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2.1 矿井资源/储量
 2.2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3 井田开拓
 3.1 井田开拓方式
 3.2 井口、主要大巷位置及水平划分
 3.3 采区划分、开采顺序和采区巷道布置
4 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
 4.1 立井井筒
 4.2 平硐和斜井
 4.3 井底车场
 4.4 硐室
5 采煤方法、工艺和采掘机械化
 5.1 采煤方法、工艺和采煤机械化
 5.2 巷道掘进与掘进机械化
6 井下运输
 6.1 一般规定
 6.2 井下煤炭运输
 6.3 井下辅助运输
 6.4 矿井车辆配备及井巷铺轨
7 通风与安全
 7.1 通风
 7.2 防水、防尘、防火、防煤与瓦斯突出
 7.3 抽放瓦斯
 7.4 安全监控、监测
8 提升、通风、排水和压缩空气设备
 8.1 提升设备
 8.2 通风设备
 8.3 排水设备
 8.4 压缩空气设备
9 地面生产系统
 9.1 一般规定
 9.2 井口布置
 9.3 受煤
 9.4 选煤与加工
 9.5 储存与装车
 9.6 矸石处理
 9.7 煤质检查
 9.8 矿井修理车间
 9.9 矿井坑木加工
10 总平面布置及地面运输
 10.1 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
 10.2 工业场地竖向布置及排水
 10.3 工业场地防洪与排涝
 10.4 场内运输
 10.5 地面运输
11 供配电系统
 11.1 电源和负荷
 11.2 地面供配电
 11.3 井下供配电
 11.4 电力牵引及供电
 11.5 照明
 11.6 防雷电保护
12 监控、通信及计算机管理
13 地面建筑、给水排水与供热通风
14 环境保护
15 技术经济
附录A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附录B 煤炭资源/储量估算指标
附录C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资源/储量类型及计算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11.3 井下供配电
11.3.1 井下主变电所应有两回及以上电缆供电,并应引自地面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电缆的截面选择,应在任何一回停止供电时,其余电缆仍能保证全部负荷用电。
11.3.2 井下主变电所内的电力变压器不应少于2台。当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变压器应保证一、二级负荷用电。
11.3.3 有两回路电源线路进线的井下主变电所,高、低压母线宜用单母线分段。高压母线分段数,应与下井电缆回路数相协调。
11.3.4 井下变电所进出线断路器应按下列规定设置:
1 主变电所应设置进线断路器。双电源进线的采区变电所,单电源进线高压用电设备超过2台时,宜设置进线断路器或进线开关。
2 主变电所、采区变电所的高压馈出线,应设置带断路器的专用开关柜。
11.3.5 井下每个开采水平宜设置一个主变电所。主变电所应留有高、低压配电装置的备用安装位置,其数量不宜少于各自安装总数的20%。
11.3.6 井下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立井井筒、钻孔、倾斜角45°以上的井巷中,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2 在水平巷道、倾斜角45°以下的井巷中,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3 在进风斜井、井底车场及其附近、主变电所至采区变电所之间,可采用铝芯电缆,其余均应采用铜芯电缆。
11.3.7 井下低压电缆不应采用铝芯电缆。
11.3.7 井下总回风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应敷设电缆。

11.4 电力牵引及供电
11.4.1 在有瓦斯的矿井中使用电机车运输时,电机车的类型必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11.4.2 电机车最大作业班的工作时间可按7.5h计算,有运人任务时,可按8h计算。运煤、运矸的不均衡系数可取1.20。
11.4.3 列车的组成,应按列车主要启动、运行、制动条件计算,并按不同条件进行校验。
11.4.4 电机车的制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下运物料时,不大于40m。
2 运送人员时,不大于20m。
3 在地面,不大于100m。
11.4.5 电机车粘着系数可按下列规定选取:
1 井下和地面撒砂启动时取0.24。
2 井下和地面撒砂制动时取0.17。
3 井下不撒砂制动时取0.09;地面不撒砂制动时取0.12。
11.4.6 地面和井下的工作电机车台数应分别计算,并应分别设置备用、检修台数。备用及检修台数就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在备用及检修电机车台数可为工作电机车台数的20%。
2 井下备用及检修电机车台数可为工作电机车台数的25%。
3 平硐开拓的矿井、当平硐内、外电机车类型一致时,备用及检修电机车台数可为平硐内、外工作电机车总台数的20%。
11.4.7 直流架线式电机车,额定电压宜采用550v;工作电机车台数较少、运距较短时,额定电压可采用250v 。
11.4.8 电机车的工作电压,在正常运行条件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90%;在短时最大负荷情况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70%。
11.4.9 井下平巷运输牵引用整流装置,应选用井下矿用一般型设备;地面运输牵引用整流装置,可选用普通设备。其设备容量和台数应保证当任一台停止运行时,该系统内电机车照常工作,当仅用于地面辅助运输时可只设1台。
11.4.10 牵引网络的接触导线,宜选用铜电车线或铝合金电车线。
11.4.11 蓄电池式电机车所需工作蓄电池组数,应根据工作电机车台数和充放电时间计算确定,备用组数可为工作组数的10%。充电台应包括工作、备用、转换和检修台,其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作台数等于正常充电蓄电池组数。
2 备用台数等于备用蓄电池组数。
3 转换台数可为工作电机车台数的15%。
4 检修台数可为正常充电蓄电池组数的10%。
11.4.12 蓄电池组的充电,可采用硅整流设备或晶闸管整流设备。充电设备台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一个工作充电台,应设1台整流设备。
2 每两个备用、转换和检修充电台,可设1台整流设备。
11.4.13 电力牵引及供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 50070的有关规定。
11.5 照 明
11.5.1 工业场地内的照明和动力可由同一台变压器供电。照明线路不宜与动力线路合用,距离较远的分散用户可不受此限制。
11.5.2 下列场所必须设置应急照明:
1 矿井变电所。
2 通信站和网络中心。
3 提升机房。
4 通风机房。
5 压风机房。
6 副井井口房。
7 地面生产系统的控制室。
8 矿井监控室。
9 矿井铁路站场信号楼。
10 单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为4t/h及以上的锅炉房。
11 生产调度室。
11.5.3 井下应设置固定照明和移动照明。照明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得超过127v。固定照明宜选用防爆荧光灯,照明地点的照度可参照表11.5.3的参考值选取。移动照明可采用矿灯,配备的矿灯数,可按井下工人在籍人数与50%管理人员数总和的125%计算。
表11.5.3 井下固定照明照度参考值
照明地点 照度值(lx) 单位面积照明器容量(w/m2)
白炽灯 荧光灯
主变电所 30 7~10 3~4
主水泵房 15 4~5 1.5~2
机电硐室 20 5~6 2~2.5
电机车库 15 4~5 1.5~2
爆破材料库 发放室 30 7~10 3~4
存放室 15 4~5 1.5~2
翻车机硐室 15 4~5 1.5~2
信号站、调度室 50 12~16 5~7
候车室 20 5~6 2~2.5
保健站 75 18~25 7~10
井底车场及其附近 15 4~5 1.5~2
运输巷道 5 1 0.5
巷道交叉点 10 2~3 1~1.5
专用人行道 5 1~2 1
11.5.4 工业场地内及工业场地邻近的道路,宜设路灯照明。路灯宜由定时或光电控制器控制并集中管理。每座路灯应单独安装熔断器。

11.6 防雷电保护
11.6.1 矿井建(构)筑物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煤矿地面防雷建(构)筑物的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一类:地面爆破材料库;
第二类:瓦斯抽放站、汽油库;
第三类: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的建筑物、高度在15m及以上的井架、烟囱、水塔等孤立高耸建(构)筑物。
11.6.2 电力设备的防雷保护或过电压保护,应按国家现行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 620及《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 621的规定执行。
11.6.3 微波通信系统、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的防雷保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要求进行设计。
11.6.4 地面牵引网络装设直流阀型避雷器或角型放电间隙的地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牵引变电所架空馈电线出口及线路上每个独立区段内。
2 接触线与馈电线连接处。
3 地面电机车接触线终端。
4 平硐硐口。
11.6.5 地面牵引网的防雷装置应设单独的接地装置,接地线应与钢轨连接,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11.6.2 井上、井下必须装设防雷装置,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装置。
2 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及露天架设的金属管路、架空电缆的金属外皮等,在井口附近应设防雷接地,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Ω。
3 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装置。 
12 监控、通信及计算机管理

12.1 一般规定
12.1.1 矿井监控、通信及计算机管理系统的设计标准,应根据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开采技术条件、机械化装备水平及工业控制、通信、计算机等技术发展水平,经综合分析确定。
12.1.2 矿井监控系统设计,应结合矿井的具体条件,采用行之有效的技术和设备,确保人身安全和生产安全,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12.2 安全、生产监控系统
12.2.1 设计应对矿井安全和生产监测系统统筹考虑。生产监控系统宜与安全监控系统统一设置,并与上级系统联网。

版权所有:黑龙江龙煤矿业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址:佳木斯向阳(西)区红旗路9号邮编:154002 icp:黑ICP备10006597号-1  电话:13945596176 138365770000 

传真:0454-8590191 E-mail:qthlixa@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