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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2014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28 点击量:3555

国能煤炭〔2014〕135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工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要求,经研究,现将2014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淘汰煤炭落后产能作为调整优化煤炭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对转变煤炭发展方式、提高煤炭生产力水平、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快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确保完成2014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附后)。

    二、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要求,逐步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对非法违法开采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坚决予以关闭;对安全基础条件差且难以改造,以及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小煤矿,要加强监管,加快引导其退出煤炭生产领域;对具备资源优势和改造提升条件的小煤矿,鼓励其参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改造升级。

    三、请认真组织淘汰落后产能煤矿的检查验收,并将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完成情况在省级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公告中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以及淘汰完成时间等内容应据实填写,并与淘汰煤矿一一对应。

    四、各地方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大中型煤矿企业发挥资金、技术和管理优势,兼并重组小型煤矿企业,提高小煤矿的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要积极研究出台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强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对落后产能的约束,推进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落实。

    附件:2014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

    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4年3月27日

2014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

单位:处、万吨/年

序号

省别

淘汰煤矿数量

淘汰落后产能

关闭退出

改造升级

兼并重组

数量

产能

数量

产能

数量

产能

 

全国

1725

11748

800

4070

402

1766

523

5912

1

北京

0

0

0

0

0

0

0

0

2

河北

12

50

6

30

6

20

0

0

3

山西

0

0

0

0

0

0

0

0

4

内蒙古

0

0

0

0

0

0

0

0

5

辽宁

61

100

36

65

25

35

0

0

6

吉林

13

55

13

55

0

0

0

0

7

黑龙江

75

210

75

210

0

0

0

0

8

江苏

0

0

0

0

0

0

0

0

9

安徽

10

60

10

60

0

0

0

0

10

福建

15

111

15

111

0

0

0

0

11

江西

80

192

23

50

57

142

0

0

12

山东

28

444

7

87

21

357

0

0

13

河南

0

0

0

0

0

0

0

0

14

湖北

45

135

15

45

30

90

0

0

15

湖南

170

850

156

779

14

71

0

0

16

广西

1

3

1

3

0

0

0

0

17

重庆

390

1270

30

90

80

200

280

980

18

四川

250

1050

100

600

150

450

0

0

19

贵州

400

6540

170

1440

10

300

220

4800

20

云南

120

360

120

360

0

0

0

0

21

陕西

8

85

5

20

3

65

0

0

22

甘肃

40

180

15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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